遼寧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
時間:2019-12-12 14:35:14來源:閱讀次數:2417遼寧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遼寧省注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為Liaoning Provincial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LNCTA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遼寧省境內中國稅務師(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其他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誠信原則、職業道德,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實施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科學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沈陽市和平區南四馬路28-3,26號1門甲。郵政編碼:11000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落實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政策規定;
(二)開展本省注冊稅務師行業宣傳,制定并組織實施本省稅務師行業發展規劃;
(三)組織實施本省稅務師行業自律檢查工作,制定本省行業自律管理規范,組織落實稅務師行業執業準則、規則;
(四)組織行業黨建、團建、統戰、工會等工作;
(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六)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七)組織開展會員培訓和行業人才建設;
(八)組織業務交流,代表遼寧省注冊稅務師行業開展省內外交流活動,開展理論研究,信息化建設,提供業務支持;
(九)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出建議;
(十)承辦國家稅務總局及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分為稅務師事務所會員和非稅務師事務所會員;個人會員分為稅務師會員和非稅務師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定程序經稅務機關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和其它涉稅中介機構;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六)維護和遵守本會的各項行規、制度;
(七)沒有違法執業行為。
(八)取得中國稅務師(注冊稅務師)資格,或財稅系統、社會各界有關專家、學者、知名人士,或其他涉稅從業人員;
(九)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書刊等信息服務;
(八)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九)監督本會會費的收支。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七)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八)承辦本會委托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員會費管理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條第(一)、(二)項的表決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理事會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會理事會制度。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或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應不大于會員代表大會屆期,且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會協調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
(五)代表本會處理重要事項;
(六)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根據工作需要,會長可以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負責本會財務管理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準的職責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政府資助;
(五)捐贈;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單位會員進行營利。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遼寧省社會團體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會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8日召開的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